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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pdated 17-08-20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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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iday, August 10, 2007

三跨族群組織聲援黃明志 促國人制止壓迫自由行徑

三跨族群組織聲援黃明志 促國人制止壓迫自由行徑

【本刊記者撰述】這邊廂有一個非政府組織向警方投報《我愛我的國家Negarakuku》作者黃明志侮辱國歌及煽動族群關係,另一邊廂卻有三個跨族群的非政府組織發表聯合聲明,聲援最近備受官方言說圍剿的黃明志,批評“一群自鳴正義的政客與媒體”偏狹地攻擊文化與藝術表演,並促請公民挺身而出制止這種攻擊與壓迫自由的行徑。

國內三個非政府組織――維護媒體獨立撰稿人聯盟、獨立新聞中心(Centre for Media Independence)及政策研究所(Institut Kajian Dasar)――今天下午發表聯合聲明說,國家不應以威權的姿態淩駕藝術創作,干預藝術創作自由。

“馬來西亞公民已有成熟度,自行判斷與討論藝術的內容與形式,國家粗暴干預藝術文化等於剝奪公民自由思考的權利,助長國家濫權,並傷害藝術文化自主。”

它們認為,壓制藝術早有的先例,許多藝術創作者慘遭騷擾、抨擊、妖魔化,而作品或遭封殺與檢禁;雖然沒有直接訴諸1950年代“麥卡錫獵巫運動”的語言,某些馬來西亞人已經實質圍剿他們認為“不符合馬來西亞特質”的行為,公民們必須挺身而出制止這種攻擊與壓迫自由的行徑。

這三個組織也提醒政府,若以《1968年國歌法令》對付使用國歌用作藝術創作者,違背自由精神,並可能瀆犯憲法,其嚴重性較“改寫國歌或以國歌為藍本再創作”有過而無不及。

維護媒體獨立撰稿人聯盟、獨立新聞中心及政策研究所的聯合聲明題為《憲法賦公民慶祝獨立自由,國人應群起捍衛藝術自主》,全文如下:

憲法賦公民慶祝獨立自由,國人應群起捍衛藝術自主

維護媒體獨立撰稿人聯盟(WAMI),獨立新聞中心(CIJ)與政策研究所(IKD)強調,聯邦憲法賦予全體公民自由以任何和平方式慶祝獨立。事實上,憲賦自由應當是國慶慶典的核心價值,因為,若無自由,何來獨立?

我 們深表關注,近日一群自鳴正義的政客與媒體,偏狹地攻擊文化與藝術表演。他們最新的攻擊對象是旅台生黃明志。我們認為,國家不應以威權的姿態淩駕藝術創 作,干預藝術創作自由。馬來西亞公民已有成熟度,自行判斷與討論藝術的內容與形式,國家粗暴干預藝術文化等於剝奪公民自由思考的權利,助長國家濫權,並傷 害藝術文化自主。

事由黃明志近期錄製了一首饒舌歌,取樣國歌為副歌,取名《我愛我的國家Negarakuku》,並放置在youtube上與人分享。歌曲引來線民上萬點擊迴響,媒體熱烈報導,但另有媒體以褻瀆種族宗教之罪名攻擊之,黨政人士進而出言威嚇,而部長也揚言創作者不道歉,即以司法行動對付之。

壓制藝術早有的先例。許多藝術創作者慘遭騷擾、抨擊、妖魔化,而作品或遭封殺與檢禁,無緣與公眾交流。其原因不一而足,這些作品被控訴為“冒犯”或“挑戰”國家文化、敏感課題、歷史等。這方面的受害者有:重金屬與搖滾樂手;電影導演阿米爾莫哈末(Amir Muhammad)、雅斯敏阿末(Yasmin Ahmad)和蔡明亮,以及《陰道獨白》劇場表演者。

值此國人歡慶馬來亞半島獨立50年、馬來西亞建國44年之時;“馬來西亞”本身卻不幸已成為最大的“政治正確性”標杆,每一樣藝術與文化作品都被要求符合這標準。雖然沒有直接訴諸1950年代“麥卡錫獵巫運動”的語言,某些馬來西亞人已經實質圍剿他們認為“不符合馬來西亞特質”的行為。公民們必須挺身而出制止這種攻擊與壓迫自由的行徑。

任何人都不應因藝術創作而被判刑,我們表明以下三點立場:

一、馬來西亞的《聯邦憲法》載明所有公民都有“言論與表達自由的權利”(第10.1.a條款)。雖然《憲法》同時允許國會立法限制這些自由,“改寫或以國歌為藍本再創作”並不在《憲法》所允許的8點內。我們嚴正提醒,以《國歌法令》對付使用國歌用作藝術創作者,違背自由精神,並可能瀆犯憲法,其嚴重性較“改寫國歌或以國歌為藍本再創作”有過而無不及。

二、 藝術創作只要不構成對他人自由的傷害,任何人都不應因其藝術創作而受判刑。任何人若不贊同特定的藝術表達,應以藝術批評或藝術作品來回應之,而非援引國家 權力裁決之。這個原則同等適用在學術、社會、政治、宗教、文化的表達。任何人若不同意某些特定觀點,應以自由辯論的方式反駁之,而不是利用國家權力對那些 被視為異端者進行檢禁消音。如果我們不能堅守這個原則,則保障言論、集會與結社自由的《憲法》第10條款將淪為虛文。

三、 跨族群與宗教的和諧不能以壓制表達自由來達成。壓制只會讓誤解和憎惡激化成挫敗與憤怒。一旦壓制不再有效,決堤的憤怒洪流將席捲整個社會,吞沒所有人,結 果造成更大的傷害,更遑論表達自由之不存。唯有通過公開與理性的辯論,在每個人都尊重他人的言論自由並不使用或鼓吹暴力的情況下,社會才有可能消解偏執與 敵意。若有人因感到被冒犯或侮辱,而對某些觀點不寬容,那社會應該推廣寬容和相互尊重的價值,而非縱容或鼓勵人們以情緒化的方式,回應他所拒斥的觀點。如 果不是這樣,所有人都將要求檢禁他所不寬容或感到冒犯的觀點,那就不會再有公共討論的空間。這只會扼殺民主,造成國家獨斷地裁決重要的事務,而免於公眾的 監督與參與。

18世紀啟蒙理論家潘恩(Thomas Paine)正確地說過:“政府在最好的情況下也只是必要的惡,而在最壞的情況下它完全不可忍受。”1950年代,美國參議員麥卡錫以“忠誠調查”之名,並以“非美國活動”罪名,整肅大批進步、左翼藝術家,製造許多白色恐怖冤案。這顯示即便民主國家,國家權力一旦不正當地擴大,可以造成多不必要的禍害。自由民主制度不健全如馬來西亞也者,更應引以為戒。

藝 術、文化與文物部近期宣佈禁止一切私人舉辦戶外國慶,不啻表明了一種危險的趨勢:國家把國家獨立紀念或國慶壟斷為自己的禁臠與私產。該部要以“褻瀆國歌” 為名檢控黃明志,只不過是上述壟斷性思維的延伸。不管是否同意黃明志的觀點,馬來西亞公民應挺身捍衛自由的權利,以自己喜愛的方式和平地慶祝國慶,全力抵 制政界與媒體界小麥卡錫們的脅迫。

維護媒體獨立撰稿人聯盟主席黃進發
獨立新聞中心行政主任嘉雅特莉 (Gayathry V.)
政策研究所行政主任 卡立嘉化 (Khalid Jaafar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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